25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應以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為限
(B)警察於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C)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 3 年內為限
(D)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如遇抗拒,尚無強制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2), B(172), C(453), D(177), E(8) #1291896

詳解 (共 5 筆)

#1644314

答案應為A、C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流氓已經沒有了喔!

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沒有"為限",因還有第二款)。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11
0
#1348140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5
0
#2796434

B選項勒 根據辦法第4條 應該是通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吧

4
1
#215613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3
0
#5063769

B選項在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9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12676
未解鎖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
(共 1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