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司法院大法官因人民聲請釋憲而作出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於該期限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檢察總長針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依據該解釋得提起非常上訴
(C)法院對原因案件之救濟不得以系爭法令於期限內仍有效為由駁回
(D)司法院大法官不得於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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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614), C(716), D(3164), E(0) #1871581

詳解 (共 5 筆)

#3039492

釋字第 741 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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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433

(A)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正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款: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換句話說,聲請人權利已經受到侵害,當然請大法官解釋阿

(B)檢察總長針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依據該解釋得提起非常上訴 →正確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之特殊救濟程序,係針對「法律審」之救濟,針對「判決違背法令」才可以提出聲請。

換句話說對於法律部分有問題,當然請大法官解釋憲法阿

(C)法院對原因案件之救濟不得以系爭法令於期限內仍有效為由駁回 →正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簡單講,已經受理該該案件之解釋,對於該案之訴訟程序,得以停止訴訟程序法院對於該案件不得做出裁定

(D)司法院大法官不得於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錯誤

解釋完當然順便提救濟方法,不然要聲請解釋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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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048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釋字第 741 號 【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略)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在使有利於聲請人之解釋,得作為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下稱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惟因該等解釋並未明示於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定期失效者,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效力,故系爭解釋補充謂:「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D);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有錯請指正

自己找答案比較快,現在在阿摩還有誰不賣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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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164
D司法院大法官不得於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具...
(共 6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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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2150
諭知的意思。上級對下級﹑長輩對晩輩給以指...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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