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法規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自治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C)法規命令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D)自治規則之廢止,應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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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831), C(437), D(196), E(0) #1871585
統計: A(92), B(2831), C(437), D(196), E(0) #1871585
詳解 (共 6 筆)
#3058534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100
0
#3100289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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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447
|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 ||
| 第 13 條 |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n效力。 | |
| 第 14 條 |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n。 | |
| 第 16 條 |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n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 |
| 第 19 條 |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n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 |
| 第 22 條 |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n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n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n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
| 第 23 條 |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n關公告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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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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