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前有土地值 200 萬元,乙婚前和婚後財產均為 0,甲婚後因車禍
而取得 20 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後來甲有外遇,在和乙離婚前兩年,為減少乙之剩餘財產之分配,將 婚後所購一棟價值 600 萬元的房屋,以 200 萬元賤價抛售予外遇對象丙。甲、乙離婚時,甲名下除有 200 萬元賣屋所得存款,尚有婚後購入價值 200 萬元的土地。乙得向甲請求多少剩餘財產分配?
(A) 200 萬
(B) 210 萬
(C) 400 萬
(D) 410 萬
統計: A(1256), B(551), C(2542), D(291), E(0) #1871592
詳解 (共 10 筆)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4條第二項規定: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甲賤賣房屋是歸責於甲但不關乙的事
甲之財產為600萬房屋+200萬元土地+20萬精神損害賠償(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乙之財產為0
所以離婚後乙女可向甲請求價值600萬房屋+200萬元土地的一半為400萬元
第1030-3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
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1030-4條(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本案甲是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將房子賤賣,依§1030-3 I 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而依§1030-4 II 價值以處分時為準,即600萬元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就是用「法定財產制」・分為婚前、婚後財產・剩餘財產是分“婚後財產” |
乙1、婚前婚後都是0財產,不用管。 甲1、不用管 婚前有土地值 200 萬元(非婚後財產,不用被分) 2、不用管 20萬元的精神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不用被分,參照民法民法1030-1) 3、和乙離婚前兩年,將婚後所購600萬的房屋,以200萬元抛售(脫產行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參照民法1030-3) 4、甲婚後購入價值 200 萬元的土地(婚後購置,可以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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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價(600+200)/2=400
房子值600萬➡️分300萬
土地200萬➡️分100萬
300+100=400萬
民法1030-1
20萬的精神賠償 (慰撫金)不可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
有錯請糾正
請問為什麼房子是照原價600萬,而不是售價200萬算?是來自什麼法條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