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累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徒刑之執行須完畢
(B)假釋期間再犯為累犯
(C)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故意或過失之罪
(D)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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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7), B(1124), C(1189), D(418), E(0) #1871599

詳解 (共 10 筆)

#3005833

《刑法》

第47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A) (C)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49條(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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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890

(B)假釋期間>>>刑期尚未執行完畢>>>不以累犯論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決議內容:

被告犯甲、乙兩罪所處有期徒刑併合執行,於接續執行中,倘其中甲罪徒刑已經期滿,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合併計算同法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獲准假釋。嗣該被告於甲罪徒刑期滿後五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應否以累犯論擬?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其於執行逾其中一罪之刑期後五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不應論以累犯。題設情形,被告既因甲、乙兩罪所處有期徒刑併合執行,並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之期間而獲准假釋,其已執行之期間及假釋之範圍自應包括甲、乙兩罪徒刑在內,其於執行逾甲罪刑期後五年內之假釋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依上開說明,不應論以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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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580

43 關於累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徒刑之執行須完畢

(B)假釋期間再犯為累犯

撤銷假釋,合併執行刑 (C)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故意或過失之罪

(D)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仍適用之.

不適用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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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221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
(共 4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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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6459
  1. 曾遭有期徒刑裁判,入監執行完畢或經赦免,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如普通公然侮辱),非屬累犯。
    曾遭有期徒刑裁判,入監執行完畢或經赦免,五年內過失犯罪(例如不小心撞傷人),非屬累犯。


from 天秤座法律網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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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072
解釋字號釋字第 775 號 【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2月22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5122號
解釋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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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2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3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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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942
關於累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受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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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821
(C) 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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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119

5ed11917f1aa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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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476

提供給大家可以用這樣的方式思考解題,比起死背法條來的記得久~

所謂累犯,白話來說,就是還沒被關完學到教訓

所以(A) -->已經徒刑執行完畢了,再犯的話就是累犯了!

       (B)-->假釋期間的意思就是關到一半表現好被放出來,但是其實整個徒刑是還沒被執行完畢的,所以根本還沒學到教訓

       (C) -->累犯就是明知故犯的阿,過失犯當然不算

       (D) -->只能記法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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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58355
未解鎖
第 47 條 1A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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