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核發日起生效
(B)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 2 年以下
(C)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最多得延長 1 次
(D)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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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640), C(2228), D(451), E(0) #1871606

詳解 (共 6 筆)

#3012179

通常保護令最多 2 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 2年以下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E8%88%87%E6%B0%91%E4%BA%8B%E4%BF%9D%E8%AD%B7%E4%BB%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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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562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來源: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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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631

家庭暴力防治法§15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II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18 I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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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189
(C)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最多得延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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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124
民國 102 年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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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93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112年有修法)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A)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B)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當事人或被害人依第二項規定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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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16364
未解鎖
A.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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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30654
未解鎖
保護令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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