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核發日起生效
(B)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 2 年以下
(C)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最多得延長 1 次
(D)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 管機關
統計: A(138), B(640), C(2228), D(451), E(0) #1871606
詳解 (共 6 筆)
通常保護令最多 2 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 2年以下
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來源: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家庭暴力防治法§15
I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II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18 I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