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眾參與地方公共事務,依其涉入程度的深淺可以有幾種不同的類型。請問,若是民眾成為地方事務的主導者與 實際運作者,此一民眾參與的內涵稱之為:
(A)一般公眾
(B)使用者
(C)公民
(D)顧客與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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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63), C(1441), D(170), E(0) #1373109

詳解 (共 4 筆)

#2249483
公民參與階梯理論之8個社會政治參與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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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352
一般公眾為被動(政府主導);公民則為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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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686

補充:

Arnstein 在 1977 年對原來的參與階梯做了一次修正,將原來的八階簡併成六階,但是對每一階層的運作方式有比較清楚的說明,依序為:
1.政府權力(government power):不需要與民眾溝通的政府行動,包括使用調查、合法和強迫性的行動等。 
2.告知(information):有如政令宣導般,政府說、人民聽,所使用的方式有公聽會、提供新聞和其他資訊策略等。
3.諮詢 1(consultation 1):政府要求公民有限度的投入,但是沒有聽取民眾的意見;所採取的方式為公聽會、形式上的會議和諮詢委員會、對於正式提案的要求有所反應。
4.諮詢 2(consultation 2):政府要求公民提供有意義的投入,且願意聽取民眾的意見;通常公民參與的方式為:公民顧問委員會、非正式會議、持續的對話、公聽會。
5.權力分享(power sharing):由民眾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其形式包括建立公民團體基金來僱用技術顧問和執行方案、公民監督和糾察、政府和公民團體共同召開會議。
6.公民權力(citizen power):完全由公民自主、不需要與政府溝通的公民行動,包括公民組織的義勇消防隊、公民調查、公民發展和執行方案。

 

不論是用前版的(8階)、或是更新版的(6階),最終的情形就是走向自治,故而本題題旨所描述「民眾成為地方事務的主導者與實際運作者」=自治=公民權力

 

覺得選項設計得很奇怪,問內涵但給的選項比較像在選是哪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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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243
請問公眾 和公民的差別在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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