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經商失敗且妻離子散之甲於家中引火自焚,鄰居乙見狀乃打破甲家中門窗衝入火場救甲。甲死意堅 決,不肯離開火場。於火勢兇猛千鈞一髮之際,乙拉甲離開火場時,不得已致甲受傷。就此事件,甲 乙互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
(B)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
(C)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
(D)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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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6), C(997), D(40), E(0) #2980642

詳解 (共 3 筆)

#5890223
(A) 甲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錯誤 
(B) 甲得向乙請求甲家中門窗損害之賠償:錯誤
 
民法第174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175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C) 乙得向甲請求為救甲被燒傷住院治療所生之醫療費用
(D) 乙得向甲請求燒傷住院致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錯誤
 
民法第176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個人淺見: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僅於侵權行為明文規定得請求,於無因管理並無特別規定,即無從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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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不得向乙請求受傷之損害賠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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