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須考量到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
(B)因情事變更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C)為除去重大公益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D)依法規之准許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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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27), C(104), D(748), E(0) #1536339
統計: A(233), B(27), C(104), D(748), E(0) #1536339
詳解 (共 4 筆)
#1664300
行程法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程法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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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305
| 第 120 條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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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788
請問各位先進
A錯在哪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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