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關於刑法上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較該結果之故意犯重
(B)加重結果犯不問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C)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為我國所持有
(D)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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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112), C(145), D(3743), E(0) #190101

詳解 (共 9 筆)

#802551

加重結果犯:
如甲只是"傷害故意"毆打乙造成意外死亡結果.

刑法277-2: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果之故意犯:
某甲殺人故意,殺死乙
同樣是死亡結果
刑法271: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A)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較該結果之故意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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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91

而所謂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因犯某罪致生某較重結果,而該結果之發生係在其可能預見之範圍,則須依法律之規定加重其刑。故加重結果犯須具備:
      1.行為與加重結果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2.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係能預見
      3.行為人對於基本行為有犯罪故意,而對於加重結果無犯罪故意
      4.刑法上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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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53
加重結果犯:故意加上過失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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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86
刑法
第17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加重結果犯:以法有明文為前提,若無法律明文,即為數罪競合之問題。

因此,加重結果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例如:刑法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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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40
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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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539
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較該結果之故意犯重 這句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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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405
「結果故意犯」的刑度比「加重結果犯」還要...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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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5392
加重結果犯:犯原本之罪時已經能預見更嚴重...
(共 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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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38
請問A怎麼改才對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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