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繳納稅捐者,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 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請問:國人若 因欠稅被財政部函送移民署「限制出境」,則此項處分應屬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保安處分
(C)強制仲裁處分
(D)司法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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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4), B(486), C(557), D(775), E(1) #193974
統計: A(4674), B(486), C(557), D(775), E(1) #193974
詳解 (共 10 筆)
#223096
很好理解的,一看就知是行政法,用行政罰做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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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686
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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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87
依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繳納稅捐者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請問國人若因欠稅被財政部函送移民署「限制出境」則此項處分應屬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 (B)保安處分 (C)強制仲裁處分 (D)司法強制處分
~解析 :
「限制出境處分」 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一、因「欠稅人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兩個機關參與「財政部」先做出限制出境之決定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做成行政處分昔日學者對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否則「構成要件」即屬「不備」無法發生「執行力」與「拘束力」。
二、實務上依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16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三、因此「納稅人」如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者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須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 資料來源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
(A)行政處分 (B)保安處分 (C)強制仲裁處分 (D)司法強制處分
~解析 :
「限制出境處分」 屬於「多階段行政處分」:
一、因「欠稅人限制出境」係由「財政部」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兩個機關參與「財政部」先做出限制出境之決定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做成行政處分昔日學者對此限制出境處分謂之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否則「構成要件」即屬「不備」無法發生「執行力」與「拘束力」。
二、實務上依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16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現改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署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三、因此「納稅人」如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者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須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 資料來源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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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34
強制處 分:
政府為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有必要透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有到庭接受「偵查」、「訊 問」及「審判」的義務,如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得強制其到庭接受訊問;為保全被告或證據、確保刑事追訴、審判或刑罰執行的順利進行,自有必要對與案情有 關的物件進行「搜索」、「扣押」、命令提出,及對人實施拘提、逮捕、通緝或羈押。司法機關對於上述所為各種含有強制性質的訴訟處分行為,即為「強制處 分」。
政府為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有必要透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有到庭接受「偵查」、「訊 問」及「審判」的義務,如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得強制其到庭接受訊問;為保全被告或證據、確保刑事追訴、審判或刑罰執行的順利進行,自有必要對與案情有 關的物件進行「搜索」、「扣押」、命令提出,及對人實施拘提、逮捕、通緝或羈押。司法機關對於上述所為各種含有強制性質的訴訟處分行為,即為「強制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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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84
(D)司法強制處分
而限制出境則係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限制住居之其中一種手段
依刑訴法二二八條第四項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限制住居。
本質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故須合乎諸如形式要件的法律保留和實質要件的比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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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41
公民也在考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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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93
我是寄 這是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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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04
- 所謂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所為之「境管」係指檢察官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於該犯罪嫌疑人出境時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並通知檢察官的意思。其本質上是公法上的行政處分。
- 然而實在是不瞭解....看無...
7F
勝券在握 國二上 (2012/05/17 11:23):讚4人讚!
(D)司法強制處分 而限制出境則係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限制住居之其中一種手段依刑訴法二二八條第四項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得命限制住居。本質上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處分故須合乎諸如形式要件的法律保留和實質要件的比例原則等。資料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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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86
司法強制處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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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083
行政處分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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