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據藥事法應辦理之登記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
執照後,方准營業
(B)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
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C)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
行推銷工作
(D)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
標準後,始予核准藥商登記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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