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台日兩國對於多層次受益人他益信託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日本於信託契約成立時無須立即課徵贈與稅
(B)國內被繼承人將其所有財產遺贈他人,依規應課徵遺產稅,不課贈與稅
(C)國內被繼承人之遺贈,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得拒絕履行
(D)日本自信託契約簽訂日起,30 年後現存受益人依約取得受益權,於該受益人死亡前信託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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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1), C(128), D(29), E(0) #3172979
統計: A(11), B(31), C(128), D(29), E(0) #3172979
詳解 (共 1 筆)
#6334048
正確答案是 (C) 國內被繼承人之遺贈,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得拒絕履行。
解析: 在台灣,繼承人對於遺贈的拒絕,並非如選項 C 所述,除非該遺贈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例如不符合特留分的規定)。根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若接受繼承,則應承擔遺產責任,並無權隨意拒絕履行合法的遺贈。選項 C 中的描述不正確,因為繼承人無權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隨意拒絕履行合法遺贈。
其他選項正確:
- (A) 日本信託契約成立時不課徵贈與稅,信託稅則由受益人在領得信託財產時才課徵。
- (B) 國內被繼承人的遺贈會課徵遺產稅,不會再課贈與稅。
- (D) 日本的信託契約有效期為30年,並且在受益人死亡前仍會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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