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戶籍基隆的房客甲於106年4月1日對房東乙因修繕不履行,造成甲之物品毀損爭議,至租屋處土城區公所申請調解,當日達成和解且法院核定確定,雙方同意賠償金額一萬元。106年5月1日乙深感不服賠償金額,再次至土城區公所再提調解,土城區公所的處理方式為何?
(A)仍可受理,再開一次調解會議
(B)因土城區已經受理過,要去基隆申請就可以受理
(C)已隔一個月,土城區可受理
(D)調解成立,且法院核定,不得再以同事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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