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存證信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B)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正本或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收費
(C)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D)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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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30), C(61), D(24), E(0) #3355017
統計: A(6), B(230), C(61), D(24), E(0) #3355017
詳解 (共 3 筆)
#6848785
第一百十三條
1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A: 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示)者相同。
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
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
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2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亦得於郵局提供之網路平台繕打或匯入檔案後,傳輸至郵局列印之。
第一百十四條
1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2 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
3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B: 4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正本或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第一百十五條
1 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C: 2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3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D
第一百十六條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1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A: 三、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示)者相同。
五、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
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
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2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亦得於郵局提供之網路平台繕打或匯入檔案後,傳輸至郵局列印之。
第一百十四條
1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2 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
3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B: 4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正本或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第一百十五條
1 存證信函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同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C: 2 依前項交寄之存證信函,除第一件外,餘件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3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總副本一份。
D
第一百十六條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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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7319836
114條
存證信函
應由
寄件人作成
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正副本
經郵局
核對內容
無誤後,
加註
證明文字、
日期,
編列號數,
加蓋郵戳,
並於
正副本之
騎縫處
同時
加蓋郵戳,
以正本
當場封入
寄件人
備妥之信封,
按掛號或
報值信函
附回執
寄出,
其副本一份
交還寄件人,
一份由
郵局存證。
正副本
經郵局
核對內容
不符者,
退還
寄件人
另繕或
更正之。
寄件人
不願自留
副本者,
得僅作成
副本一份。
需增加
正本或副本
由郵局
證明者,
增加之份數
每份按
存證費
減半收費。---------B
115條
存證信函
同時
交寄
兩件以上,
其內容
完全相同,
僅
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
不同者,
得作成
總副本二份,
並將
各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
另紙聯記
一併交與郵局。
依前項
交寄之存證信函,
除第一件外,
餘件
按存證費
減半收費。---------C
寄件人
不願自留
副本者,
得僅作成
總副本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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