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民法動產附合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應適度補償該加工 人
(B)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者,如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C)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D)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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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 C(17), D(8), E(0) #225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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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785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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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6620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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