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 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
(B)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及電話等資料,因屬客戶 個人資料,得不予提供
(C)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D)藥品廣告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品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時,因藥品廣告已有核准有效期 間,須待原核准之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令藥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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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79), C(2628), D(59), E(0) #3131092
統計: A(489), B(79), C(2628), D(59), E(0) #3131092
詳解 (共 4 筆)
#5924881
補充廣告小比較:
| 申請機關 | 有效期間 | 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 |
| 藥品 | 中央/直轄市 | 1年 | 1年 |
| 醫療器材 | 中央/直轄市 | 3年(到期六個月前申請展延) | 3年 |
| 化妝品 | 不需事前申請 |
網路廣告:
一般廣告
| 處方藥 | 申請許可後列屬醫療網站供專業人士瀏覽 |
| 非處方藥 | 申請許可後列屬醫療網站供一般民眾瀏覽 |
許可證持有之藥商網站刊登產品資訊則不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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