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對於違反藥事法之藥品廣告,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A)除依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B)違規情節重大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C)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D)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品廣告。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其傳播業者
執照
統計: A(557), B(764), C(539), D(2696), E(0) #3062726
詳解 (共 6 筆)
這題考的是《藥事法》中關於「違規藥品廣告」的罰則。這題出現了一個法規考試中非常經典的「跨部會權責」陷阱!
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是 (D)。我來幫你拆解 (D) 錯在哪裡,並順便複習其他三個選項的必考重點:
為什麼 (D) 是錯的?(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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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漏陷阱:越權處分!
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的管轄範圍只有「醫療與藥政」。他們可以廢止藥廠、藥局的執照,或撤銷藥品許可證。但是,「傳播業者執照」(例如電視台、廣播電台的頻道執照)是歸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轄的!衛生機關根本沒有權力去廢止別人的電視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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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法規罰則:
依據《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如果經通知限期停止,卻還繼續刊播違規藥品廣告,衛生主管機關能做的是對它「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也就是說,是用「連續重罰」來逼迫電視台下架廣告,而不是撤銷執照。
順便幫你複習 (A)(B)(C) 的必考正確觀念:
這三個選項都是對的,而且包含了幾個國考常考的數字跟關鍵字,建議直接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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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衛生機關得登報公告負責人姓名:✅ 正確。
對於違規藥品廣告,法規賦予衛生機關「公佈姓名(Name & Shame)」的權力,可以直接公告負責人姓名跟藥名,讓民眾知道這家公司在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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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廢止藥物許可證,原品名「2年內」不得申請:✅ 正確。
這是超級大重點!如果廣告違規情節太嚴重(例如宣稱能治癒癌症導致病人延誤就醫),可以直接把這支藥的許可證廢掉。為了防止藥廠「換湯不換藥」(換個包裝繼續用原名賣),法規特別鎖死:這個原來的藥品名稱,2 年內都不准任何人再拿來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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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廣告不得變更核准事項,罰鍰 20 萬 ~ 500 萬:✅ 正確。
藥品廣告的台詞、畫面是經過嚴格審查的,核准通過後,連一個字都不能自己偷偷改。只要亂改或是未經核准就偷播,罰鍰就是 20 萬起跳,最高到 500 萬。這個金額區間在藥事法裡算是非常重的,也是很常考的罰鍰數字。
? 實戰小結:
做這種罰則題,除了背數字(如 2年、20~500萬)之外,一定要留意「主詞(誰來罰)」跟「受詞(罰什麼)」對不對得上!衛生局管不到 NCC 的電視台執照,這種越權的選項直接勇敢選下去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