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某注射液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該注射液有兩種不同的濃度,兩種濃度之製劑應分別申請
(B)申請書之原料名稱及分量欄,應記載該注射液所使用之溶劑、溶解輔助劑,但不應包含安定劑或其他賦形 劑
(C)若該注射液屬於新療效新藥,則不須檢附安全性試驗報告
(D)分段委託製造之注射液,其安定性試驗之執行,不限由分段委託製造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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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355), C(1407), D(80), E(0) #3197597
統計: A(59), B(2355), C(1407), D(80), E(0) #3197597
詳解 (共 6 筆)
#6425168
(C) 正確。新療效新藥是指已核准的藥品具有「新適應症、降低副作用、改善療效強度、改善療效時間或改變使用劑量」之新醫療效能者,有效成分沒有改變,並不影響安全性,所以可豁免提交安全性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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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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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段委託製造之注射液,其安定性試驗之執行,不限由分段委託製程之受託製造廠執行:✅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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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注射液可能會拆分給不同的廠製造(例如 A 廠做無菌充填,B 廠做外包裝)。測試藥品能放多久的「安定性試驗」,不一定要硬性規定由代工廠(受託廠)來做,只要是由合格的實驗室(例如委託方藥廠自己的品管實驗室,或是符合規範的第三方檢驗機構)來執行並出具報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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