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民國104年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鑑定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多專業團隊共同決定身心障礙的類型
(B)考量個案活動參與來決定障礙等級
(C)考量個案之環境因素來調整障礙等級
(D)職業輔導評量員是必要的身心障礙鑑定團隊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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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7), B(250), C(105), D(156), E(0) #2744035
統計: A(797), B(250), C(105), D(156), E(0) #2744035
詳解 (共 4 筆)
#6547882
依據 民國104年(2015年)修正公布 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施行細則,我國對於身心障礙鑑定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整合醫療、功能、與社會參與層面的觀點。以下是各選項的逐一解析:
(A) 由多專業團隊共同決定身心障礙的類型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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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制度採**多專業團隊(multidisciplinary team)**鑑定,可能包含: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社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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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團隊會共同根據臨床與功能表現,判定個案的障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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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新制的核心之一,強調跨領域整合。
(B) 考量個案活動參與來決定障礙等級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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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等級主要是根據身體與心智功能受損程度(結合ICF的身體功能與結構面向),而非直接以參與狀況作為等級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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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與參與會被納入評估報告,但不作為等級劃分的唯一依據。
(C) 考量個案之環境因素來調整障礙等級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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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因素在 支持個案服務需求或安置建議 上有重要角色,但在障礙等級鑑定中並不直接調整障礙程度的分級。
(D) 職業輔導評量員是必要的身心障礙鑑定團隊成員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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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輔導評量員在職業重建或就業評估中扮演關鍵角色,但並非所有鑑定團隊都需包含此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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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團隊的成員組成會視鑑定類別而異,並非固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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