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一位30歲男性,重大車禍送入急診,經過CPR搶救並置入氣管內管後,生命徵象穩定,
經兩位專科醫師鑑定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及昏迷。個案太太表示先生曾簽署「預立安
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願CPR、插管和給予急救藥物,並標註在健保
卡內。家屬希望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已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故應尊重他的意願,移除氣
管內管與呼吸器
(B)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有兩位專科醫師鑑定個案為不可逆的腦部損傷,故可
依預立的同意書,撤除氣管內管與呼吸器
(C) 由於不是患有末期疾病,故不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無法根據之前簽署的文
件拒絕CPR、氣管內管和急救藥物使用
(D)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個案符合不可逆的昏迷標準,故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標準,醫療團隊應依個案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內
容給予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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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24), C(1547), D(710), E(0) #2023176
統計: A(114), B(424), C(1547), D(710), E(0) #2023176
詳解 (共 7 筆)
#4262420
安寧緩和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不一樣,故個案雖為不可逆之昏迷病患,但無法依據其簽署的意願書撤除氣管內管及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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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893
雖然是重大腦傷,但是生命徵象穩定,所以不符合末判,無法安寧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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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659
不是為不可逆腦損傷嗎? 怎麼不能撤管?
所以安寧條例的意思跟DNR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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