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141248&lan=C 1.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得依下列方式計算: (1-s)/N 一、等速折舊型:d=———————— 1-(1-s)n/N i 二、償債基金型:d=——————— n’ (1+i)-1 其中: d :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1 (1-s)—:折舊率。 N n :已經歷年數。 n’ :剩餘可收益之年數。 i :自有資金之計息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