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乙意外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裁定停止乙之訴訟
(B)僅乙之訴訟當然停止
(C)甲、乙之訴訟全部當然停止
(D)法院應以不合法駁回乙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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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384), C(1361), D(58), E(0) #3428255
統計: A(298), B(384), C(1361), D(58), E(0) #3428255
詳解 (共 5 筆)
#7331969
理由分析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甲、乙必須合一確定,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中法院應統一裁判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由於訴訟標的對全體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全部,因此其中一人死亡時,整個訴訟程序全部當然停止,不得僅就死亡者部分停止或繼續進行其餘部分。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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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應裁定停止乙之訴訟 → 錯誤。此為「當然停止」,非「裁定停止」;且停止範圍及於全體,非僅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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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僅乙之訴訟當然停止 → 錯誤。合一確定下,訴訟程序對全體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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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乙之訴訟全部當然停止 → 正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合一確定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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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院應以不合法駁回乙之起訴 → 錯誤。乙死亡非起訴不合法,僅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結論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與實務見解,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中,任一當事人死亡,全體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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