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張三」為某機關九職等公務人員、「李四」為十職等公務人員、「王五」為十二職等公務人員、「陳六」為十四職等公務人員,上述成員中,依現行法律規定,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之人員共有幾位?
(A) 1 位
(B) 2 位
(C) 3 位
(D) 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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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162), C(424), D(71), E(0) #3151087
統計: A(119), B(2162), C(424), D(71), E(0) #3151087
詳解 (共 7 筆)
#5947815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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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288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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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829
有時候會搞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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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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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指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故權理人員既擔任較高職等職務,應即依該較高職等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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