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1 有關統籌分配稅款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皆為分配對象
(B)係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支出
(C)統籌款項中 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D)分配時不應指定用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6), B(1419), C(527), D(820), E(0) #3151092

詳解 (共 9 筆)

#5937694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統籌分配稅款是依據中華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母法中並無「統籌分配稅」的名詞,而是出現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2條及第16條之1等條款,將統籌分配稅分為兩種:

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政府直接按比例撥給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政府,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

100
0
#5960038

65471174eee8e.jpg
統籌分配稅是指統一籌集一筆稅收後,再分配給各級政府,有「中央統籌分配稅」,由中央政府徵起,再分給各直轄市、縣市和鄉鎮市。
實施統籌分配稅的主要目的,是要協助財政有困難的地方政府,又不至於造成上級政府更大的負擔,而由同級政府中
較繁榮者予以協助,以實現「縮小城鄉差距,平衡城鄉發展」的目標。

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則是由中央政府籌措,主要分為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兩種,其中一般性補助款係由行政院負責編列預算,並採公式化設算分配,補助項目包含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採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計畫型補助款則針對計畫效益涵蓋面廣、跨縣市建設計畫、示範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由中央各部會負責編列預算,並依其施政需要分配予地方政府。前者在於弭平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問題,後者在於以補助方式誘導地方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務,以達成區域之間均衡發展之目標。

67
1
#6144737
對地方而言,「統籌分配款」就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應得權利(entitlement),為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因無論中央從地方所課的國稅有多少,一定要強制發還給地方,從而各地方自治團體或許只是拿多或拿少而已,但不至於完全拿不到,因為這已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基本權利。
ㅤㅤ
反之,「補助款」只能算是中央給地方的獎賞(reward),地方未必可以拿得到,即地方能否拿到,以及可拿到多少,都得看中央的臉色、標準或能力。
ㅤㅤ
ㅤㅤ
ㅤㅤ
相關考題:
9 關於我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為地方政府之自有財源
(B) 為一稅收分成,而非補助款
(C) 該稅款最主要來源為土地增值稅
(D) 主要法源為財政收支劃分法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學#58372
ㅤㅤ
答案:
ㅤㅤ
-------------
ㅤㅤ
30 有關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為國稅,與一般補助款性質相同
(B) 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彼此競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因居民所得較高,通常能勝出
(C)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均依既定公式為之
(D) 統籌分配稅款為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
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原住民族行政、外交行政人員:行政學概要#90953
ㅤㅤ
答案:
ㅤㅤ
-------------
ㅤㅤ
30 有關我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其總額的 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B)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採公式化原則
(C) 受分配的地方政府,應將所分得之款項列為當年度補助及協助收入
(D)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的用途是為了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
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行政學概要#114879
ㅤㅤ
答案:
41
0
#6020713
統籌分配稅款➡️分為1.中央統籌/2.縣...
(共 4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0
#5926368
(B)應改為係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一部分 (...
(共 3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1
#5952680
統籌分配款
我國各地工商發展條件不一,部分地方政府轄內徵起之國稅及地方稅,尚不足因應其歲出所需,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規定,將所得稅總收入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貨物稅總收入10%及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20%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挹注地方財政。
11
0
#6465876
【複選題】有關統籌分配稅款制度之敘述錯誤...
(共 8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146434
(C) 已修法為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4%
2
0
#7287846

114/12/03。版本


第 16-1 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
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
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
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0
0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5438726
未解鎖
統籌分配款:受分配之地方政府,可將統...
(共 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579138
未解鎖
統籌分配款:是地方自治團體的應得權利...
(共 1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私人筆記#7281218
未解鎖
31.               ...
(共 3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5554340
未解鎖
31 有關統籌分配稅款制度之...
(共 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私人筆記#7903507
未解鎖
個人筆記 不要買新法普通96 % 特別4...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