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我國統籌分配稅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為國稅,與一般補助款性質相同
(B)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彼此競爭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直轄市因居民所得較高,通常能勝出
(C)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均依既定公式為之
(D)統籌分配稅款為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
統計: A(722), B(485), C(1589), D(2363), E(0) #2456237
詳解 (共 10 筆)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可以分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兩種
普通統籌分配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佔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
第 3 條
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包括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
二、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計畫效益涵蓋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三、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
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
二、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18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1.來源:所得稅收入10%、
營業稅40%(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
貨物稅10%、
土地增值稅20%(縣市徵起)。
2.分配原則:先依比例,再依公式。
3.分配比例:普通統籌分配款94%(直轄市61.76%、縣市24%、鄉鎮市8.24%);
特別統籌分配款6%(留在中央)。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八條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
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
,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
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
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
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第十二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 地價稅。
(二) 田賦。
(三) 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
十給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第二
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 (鎮、市) ;第
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 (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
分配各縣 (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
該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
鄉 (鎮、市) ,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 (
鎮、市) 。
第一項第七款之特別稅課,指適應地方自治之需要,經議會立法課徵之稅
。但不得以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分述如下: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係由財政部按一定公式設算,並經地方政府確認後辦理分配。 二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一般性及專案性補助款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算分配,計畫型補助款則由中央各主管機關辦理。
「統籌分配款」(或稱統籌分配稅款),是指由中央政府依法收取國,但需強制發還給地方自治團體之國稅。
「補助款」則是中央依其立法決定或行政裁量,於評比地方之需求或施政績效後,從中央總預算的補助支出項目中發給地方的財政經費。
(A)國稅、地方稅、其他收入三種來源都有
(1)內涵: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央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目的為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平衡地方財政能力)。主管分配機關為「財政部」,分配稅款可分為兩種:
①「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中央直接按比例撥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②「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占6%,保留在中央,有緊急事項時用於支應。
(2)法源:統籌分配稅款是依據中華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但母法中並無「統籌分配稅」的名詞,而是出現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
(3)稅款來源:統籌分配稅款雖然列入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計算,屬於「地方政府之自有財源的一部分」(D),但是由中央進行分配,其來源說明如下:
①所得稅總收入10%。
②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
③貨物稅總收入10%。
④其他收入:
各地方之「土地增值稅」上繳的20%以及「菸酒税」20%
上述稅款額度最高者為「所得稅」與「營業稅」的分配額度
D統籌分配稅款
係中央政府將部分稅收(如: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