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如何裁罰?
(A)在其所違反之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中,由行政機關裁量擇一規定裁處
(B)將其所違反之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所規定之罰鍰之最高額累加計算裁處
(C)以其所違反之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中,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D)以其所違反之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中,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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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48), C(8817), D(88), E(0) #362075

詳解 (共 5 筆)

#552954
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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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25
第 31 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 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 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 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第 32 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 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 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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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786
最佳解答錯了 行政罰法§24 一...
(共 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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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931
此解應該是行政罰法24條第一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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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250
可以舉例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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