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情事變更對行政契約影響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行政契約不適用因情事變更之法理
(B)行政契約締結後,有情事重大變更,締約之人民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時,行政機關只要補償其損失,無論如何即可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C)情事變更原則在雙方當事人均為行政機關之對等契約,以及一方為人民之從屬契約,均有適用
(D)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因終止行政契約之補償不同意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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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12), C(6295), D(112), E(0) #362084

詳解 (共 9 筆)

#734862
(A)行政契約不適用因情事變更之法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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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990

(A)行政契約「適用」情事變更法理,規定在行程法147。

(B)締約之一方為人民時,命其繼續履行義務之要件:「基於公益」+「補償人民損失」。

(D)人民對補償金不同意,得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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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74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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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716

因"情"事重大變更 = 先"調"整,後終止。

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  調整 or 終止。

"情"事重大變更 + 為維護公"益" = 補償損失 + 繼續履行原約定。


個人記憶法: 情 = 先"調"情,後終止。

                       益 = 那就簡易一點,調整和終止。

               情+ 益 = 重情義,就 補償損失 + 繼續履行原約定。


B選項只有"情"而已,沒有益。 也就是要修正為加上為維護公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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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870

情事變更原則為一般法律之原則,依行政程序
法第四條之規定答「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故,原則上,行政行為均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參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1531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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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672
所以請問A的[因情事變更之法理]是適用在哪個地方呢? 請問誰可幫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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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811

從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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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67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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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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