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該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B)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可任意選擇締約對象
(C)基於維護公益之理由,行政機關得隨時終止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就其無事務管轄權限之事項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經有管轄權機關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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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1), B(132), C(327), D(623), E(0) #362088
統計: A(4701), B(132), C(327), D(623), E(0) #362088
詳解 (共 10 筆)
#434784
管轄恆定,所以沒有事後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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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738
(B)選項應改為=>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不可任意選擇締約對象。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行政契約締結之容許性)
原則=>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例外=>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也就是說,若有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行政機關便不能與其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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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65
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不」可任意選擇締約對象;(C)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D)行政機關就其無事務管轄權限之事項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無效。
出處:公職王名師專欄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805.html
出處:公職王名師專欄
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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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803
綜合一下大家的答案:
(A)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該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B)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不可任意選擇締約對象--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C)基於維護公益之理由,行政機關不得隨時終止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一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又依同條第三項: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調整→終止)
(D)行政機關就其無事務管轄權限之事項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經有管轄權機關之承認仍為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 第5項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又依行政程序法111條第六款規定「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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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73
A----
第148條(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
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B----.民法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指一個人自由決定根本是否締約、與誰締約、選擇何種契約類型、決定以何契約內容
及何種方式締約的自由。
C---
第146條(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節 管 轄
第11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及管轄權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17條(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18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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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37
行政程序法第142條第一項規定
若代替之行政處分原本就無效,則該行政契約無效
所以在無管轄權限的情況下所做的行政處分無效
之後的行政契約應該也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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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00
d---無效
| 第 111 條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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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00
C沒有考慮到信頼保護原則,終止契約前,要先恒量公益是否大於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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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12
行程法146條
第一項後段→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第二項→前項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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