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為何?
(A)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B)公務人員考績法上之公務員
(C)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公務人員
(D)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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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11), C(117), D(6453), E(0) #362097

詳解 (共 6 筆)

#714440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最廣義:刑法與國家賠償法

狹義:公務人員懲戒法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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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603
*公務員定義廣狹:國賠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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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450

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1項:「本法 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

第4條第1項:「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 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亦同。」

刑法

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 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 務者。」

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之:「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第1項: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 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條第1項:「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 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 依法任用之職員。」及第2項:「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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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20831
不好意思,樓上的前輩,是「公務員懲戒法」,不是「公務人員懲戒法」。
20
2
#1295543
補充一下是 國家賠償法>刑法>公務員服務法
15
2
#6171541
排序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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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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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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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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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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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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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務員懲戒法

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1. 政務人員。
  2.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3.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4.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5.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6. 民選地方首長。
  7. 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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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排除政務人員、民選人員、武職公務員,包含約聘僱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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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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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狹義(排除政務人員、民選人員、武職公務員、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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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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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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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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