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是廢止行政處分的理由?
(A)法規准許廢止
(B)行政處分違法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D)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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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792), C(442), D(189), E(0) #362080

詳解 (共 7 筆)

#472433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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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93
口訣〜違法撤銷合法廢止〜背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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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7
違法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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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837
 to 6樓
保留廢止權:亦即保留廢止原行政處分的權利。例如核准入境許可、保留廢止入境許可權,同意設廠許可,保留廢止設廠許可權,都是相對於原行政處分而言。例如 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註:解除條件與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則尚 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其間分別,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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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830
違法應該撤銷
廢止在於合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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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43
廢止  都是用在原來合法的處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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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10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不懂這句話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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