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在刑法上不處罰?
(A)即成犯
(B)繼續犯
(C)不作為犯
(D)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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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1), C(637), D(4097), E(1) #156603
統計: A(38), B(41), C(637), D(4097), E(1) #156603
詳解 (共 7 筆)
#1069864
即成犯-一舉可畢之犯罪,如殺人、放火
繼續犯-犯罪行為須有相當時間始能完結之犯罪,如使人為奴隸。
不作為犯-
EX:請訪客離開,卻不離開(留滯),構成侵入住宅
EX:明知會淹死,卻沒積極作為
不能犯-
EX:拿沒子彈的玩具槍(無危險),喊要搶劫但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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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336
不能犯
刑法288條是墮胎罪
有位女子聽信外面傳言服菊花茶可墮胎
所以買了一堆來喝
但因目前無直接證據喝菊花茶可墮胎
也不會有墮胎危險
就算有人告發該孕婦喝菊花茶來墮胎依刑法26條不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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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726
不能犯(不能未遂) |
所謂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明文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 者,不罰。」,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 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 之危險,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之行為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 觀上通常一般人認知為判斷,若行為人之行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 、偶然之原因,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刑法第25條),非不能未 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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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337
不能犯要參考通說的主客觀混合理論: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客觀上無危險,兩者同時符合。
像6樓摩友舉例的女子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以為菊花茶可以墮胎,客觀上菊花茶並沒有墮胎功能,所以是不能未遂。
如果女子明知(非出於重大無知)藏紅花茶可以墮胎,只是恰巧這次誤拿菊花茶,導致喝錯茶而已,算肚子裡的BABY這次運氣好,如果下次女子喝對藏紅花茶,BABY就死定了,這樣就要算普通未遂。
簡單說,一次不能可能是被害人狗屎運,那就要算普通未遂;若是幾百次都不能,那才算真的不能未遂犯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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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871
即成犯:一做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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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002
謝謝,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是不是說不須要有結果的發生,例如:在廣撥節目上煽惑眾人犯罪,即使沒人理他,這樣就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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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628
什麼是即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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