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何者敘述正確?
(A)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款
(B)曆年制公司申報期間為每年8 月1 日至8 月31 日
(C)暫繳申報可以申請延期一個月
(D)當年上半年度新開業者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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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3), B(30), C(37), D(22), E(0) #138238
統計: A(1103), B(30), C(37), D(22), E(0) #138238
詳解 (共 1 筆)
#747188
(B)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另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如採8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C)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3.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或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6.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營利事業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8.又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且未採試算暫繳申報,只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D) 目前暫繳申報尚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除非申報期最後一天適逢例假日(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才可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稅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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