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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下列關於承租人法定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為限
(B)凡承租人所有之財產均得為留置之對象
(C)承租人得提供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D)出租人於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時,得提出異議者,出租人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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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5/09/17)
法定留置權為保護出租人利益,民法設有出租人法定留置權制度,於第四四五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7F
何不廷 國三下 (2021/08/11)

完全看不懂

18F
加油瑄瑄 研一下 (2021/08/20)


下列關於承租人法定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B
(A)
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為限
(B)
凡承租人所有之財產均得為留置之對象-X, 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C)
承租人得提供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D)
出租人於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時,得提出異議者,出租人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


1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25)
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 446 條
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第 447 條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
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8 條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26 下列關於承租人法定留置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