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必須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達多久時間以上, 方得分別為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A)四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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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法:6個月(第8條)選罷法: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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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死公牛 = 罷4公6選罷法的選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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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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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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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八條第1項:第8條(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