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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8399 |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大意#58399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26 依據公民投票法之規定,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必須在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達多久時間以上, 方得分別為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A)四個月
(B)六個月
(C)八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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