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必須在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多久期間以上,方得成為該直轄市、縣(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1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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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843), C(31), D(6), E(0) #1717788

詳解 (共 1 筆)

#2548686

公投法 8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 (市) 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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