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公立學校採購之人員,應屬刑法上何種公務員?
(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C)委託公務員
(D)一般公務員
統計: A(583), B(3160), C(1088), D(323), E(0) #341943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10條第2項
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前段)
授權公務員(第一款後段)
依據法令授權
此類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有法令依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交由特定團體之成員為之,而
使該成員享有法定的職務權限。舉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兼辦採購人員。
委託公務員(第二款)
限於因機關委託而取得原機關權限,並從事有關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為限。如:私立學校獎懲學生(釋字382)、大學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升等評審(釋字462)等。如僅係行政輔助人(如拖吊業者)或從事之事物飛行使公權力,則非公
務員。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最簡單的分別,先能分辨: 政府機關和地方自治團體的不同~~關鍵字的區分如下:
(二)授權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三)委託公務員: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簡單說:上級機關交給隸屬關係的下屬機關辦事叫: 委任。
如果交給地方自治團體辦事 稱做: 委辦。
粗略概說 :有誤請賜教!
一、身分公務員—亦即「身分刑法」之概念,指一般行政法意義之公務員而言,其資格之取得,須基於國家依法之任命行為,而有官階、官等及敘薪俸者,在瀆職罪中,犯罪之主體限於此種公務員,此為限制之見解。
二、職務公務員—亦即「職務刑法」之概念,指刑法意義之公務員而言,即依法令而從事明示或默示之公法行為,以完成其服務國家目的之勤務作用者,不以依法受國家任命者為限,此為擴張之見解。依此見解,刑法上之公務員必須行為主體(人)及其行為與「職務」發生關係者,始構成瀆職罪。
各國立法例採行不一,如美國採「身分刑法」之概念,日本、德國等兼採「職務刑法」與「身分刑法」之概念,我國現行刑法則係採「職務刑法」之概念,依刑法第十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公務員係指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可知。
2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公立學校採購之人員,應屬刑法上何種公務員?
(A)身分公務員
(B)授權公務員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立學校、國營事業或公立醫院承辦或監辦採購的人員,倘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業務時,既為從事於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自得認其為「授權公務員」。
(C)委託公務員
(D)一般公務員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不懂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