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簡易交付
統計: A(447), B(4217), C(470), D(479), E(0) #138468
詳解 (共 10 筆)
以下皆1.2.為其他摩友提供過資料,貼過來提供大家參考
1. 口訣:你簡易、我占有、他指示
2. 意思:
(1)簡易交付:我有一支筆在你那邊,我跟你說那隻筆就給你了,用完不用還我了(簡單的交付)
(2)占有改定:我有一支筆,我跟你說,這支筆給你,但我還要用一下(筆是你的,但是我還在用,占有人改成你)
(3)指示交付:我有一支筆,筆要給你,但筆現在別人在用,我去跟他說,那隻筆現在是你的了,用完給你(指示別人交付給你)
3. 質權的設定要生效,一定要占有該動產(參民法884條),且質權人不可以使出質人或債務人占有該質物(參民法885第2項),故排除占有改定
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425000015KK01288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 第 885 條 |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故不得以占有改定取得動產質權 |
質權→一定要有交付,或者應該說,「質物一定要在質權人手上」
現實交付:有交付
簡易交付:本來就在你手上,所以可以
指示交付:由第三人交付
上面三項質物都會在質權人手上
佔有改定:雖然權利移轉,但東西繼續由讓與人持有(東西不在質權人手上)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簡易交付
~解析 : 動產「物權」V.S.動產「質權」:
一、「動產交付」方式 - 動產「物權」讓與的四種方法(民法761) :
(一)「現實交付」: 這是我們最常見的「動產讓與」的方式,也就是該動產會從讓與人(甲)手中直接移轉給受讓人(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甲)(直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二)「簡易交付」: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此種交付方式是為了簡化交易程序。
在受讓人(乙)已經占有該讓與物的情形下,只要與讓與人(甲)有「讓與合意」時,即發生「物權移轉」的效力,而不必(乙)先返還(甲),再由(甲)交付給(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甲)(間接占有)----->(乙)(直接占有)。
(三)「占有改定」:「占有」又可以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而「直接占有」就是實際上占有該物;至於,「間接占有」則是雖然實際上並無占有該物,但卻在法律上有向<直接占有人>請求返還的權利。
而「占有改定」就是受讓人(乙)並無取得該物的「直接占有」,通常都是讓與人(甲)尚有利用該物的情形下而與受讓人(乙)另訂一「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契約」而繼續占有該讓與物,此時(甲)為該物的<直接占有人>;(乙)為該物的<間接占有人>,此時亦會發生「物權移轉」的效果。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甲)(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當「動產」是由第三人(丙)占有時,此時讓與人(甲)得以對於第三人(丙)的「返還請求權」來讓與受讓人(乙),此時亦會生「動產交付」之效果,也就是受讓人(乙)可以向第三人(丙)直接請求返還該讓與物,而使交易程序簡化,不必先由讓與人(甲)向第三人(丙)請求再交付給受讓人(乙)。
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 : (丙)(直接占有)-----(甲)(間接占有)---->(乙)(取得對(丙)的「返還請求權」- 間接占有)。
若以移轉動產所有權為例,在(甲)移轉對(丙)的「返還請求權」於(乙)時,(乙)便成該物的<所有權人>。「」
二、動產「質權」的要件 :
(一)標的物為<動產>(884)。
(二)<質權人>「占有」<質物>(885 I )。
(三)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885 II & 897)。
三、結論 : 所以,答案 (B) 占有改定(詳761 II )與要件3相衝突。因而不符合動產「質權」設定的要件。
[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 : 法律問題-MyChat數位男女國考&法律 ]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簡易交付.
依民法規定,除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下列何者非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A)原債權之遲延利息
(B)實行質權之費用
(C)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D)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100 年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五等-行政組)#5833答案:D
動產質權 , 是由於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 , 基於這個債務責任 , 進行動產質權 , 也就是擔負償債責任的一方將動產交付給另一方 , 以擔保將來某日債務清償之前的一項擔保 , 若清償債務之日沒有履行責任 , 持有債權的一方可對該物拍賣而清償全部或一部的債務(即原債權), 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 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 , 不包括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以另一個角度解說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法界常說 , 有損害才有賠償 , 沒有損害即無賠償 , 而債務不履行 , 不一定會發生額外的損害 , 例如 : 甲向乙借錢3000萬 , 並提供名牌跑車 , 雙方約定下個月13日還 , 無奈甲就是沒辦法如期還錢3000萬 , 但乙因為和甲已經約定還款時間 , 所以和第三人簽貿易契約 , 要在15日匯款2500萬 , 甲仍然沒有辦法還乙錢 , 造成乙對第三人的違約 , 要賠償違約金100萬元 , 如此 , 3000萬就是原債權 , 100萬就是因甲的債務不履行 , 致使乙在"其他部分"發生的損害 , 不是"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 也不是甲乙之間的動產質權契約下的違約金。
質權擔保原債務相關的事項,但因其所受的損害賠償在質借時無法估算,故除了在契約中另有訂定包含進去外,未註明的話質權及無擔保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八百八十七條(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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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乃因出質人或債務人容易將該動產予以處分,或因使用而減損其價值,將不能達到動產擔保的功能。
補充質權
在動產質權的制度下,由設定質權的債權人(「質權人」)取得該動產的占有(該動產變稱作「質物」),作為確保債權清償的擔保。由於質權的作用在於提供債權的擔保,因此有所謂的「從屬性」,一旦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無論以任何原因消滅,質權也就會一併消滅。而消滅的效果,就是質權人必須質物返還(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九條)。
而如果債務沒有消滅,到了屆期的時候債務人仍未能清償債務,則質權人就可以實行質權,而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質權的行使可以透過1.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受償(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2.訂立契約取得質物所有權(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準用第八百七十八條)、3.用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質物-質權人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得與出質人訂立契約,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質物(參見我國民法第八百九十五條)。
所謂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