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經費流用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事費除外,同門各科目之經費有剩餘時,得互相流用
(B)歲出經常門與臨時門之經費,不得互為流用
(C)單位會計機關與附屬單位會計機關費用不得流用
(D)各種基金之經費,得互相流用
統計: A(948), B(456), C(383), D(5631), E(0) #434787
詳解 (共 10 筆)
參、預算執行 乙、科目流用第二十五點
| 單位預算機關除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無工作計畫者,為業務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
第二十六點
| 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流用: |
| (一)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
| (二)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費,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 |
| (三)除第二款之規定外,其餘各一級(不含二級以下)用途別科目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
| (四)各機關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二星期內依規定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主計處。 |
回樓上7F,"臨時門"不是"資本門"。
歲出經常門與臨時門之經費,不得互為流用。
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資本門。
各種基金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同門各科目之經費有剩餘時,不得流用為人事費。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根據我國預算法之規定,政府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但是那項經費不受此一限制? 口訣-一流
(A)統籌分配稅款 (B)第一預備金 (C)補助款 (D)特別預算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行政學-選擇題-連江縣政府招考約用助理人員專用題庫答案:B
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2 條條文之規定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只有單方面流用阿
(D)各種基金之經費,得互相流用
(一)所謂經費流用係指調整立法機關原核定的經費項目支出數額,譬如將甲計畫
之全部或部分經費移為乙計畫之用,或將同一計畫內業務費之全部或部分移
為差旅費之用等。
(二)辦理經費流用(預算法第63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
之各用途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
之規定流用之。
(三)經費流用之限制
1.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預算法第61
條)。
2.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預算
法第62條)─C選項即為此規定。
3.同門科目之賸餘,不得流於用人費(預算法第63條)。各計畫科目內之人事
費,不得自其他用途科目流入,如有賸餘亦不得流出(預算執行要點第25
條)。
4.各基金之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5.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資本門預算不得流於經常門,經常門得流用至
資本門(預算執行要點第25條)。
6.各機關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不得超出(預算執行要點第20條)。 7.依法律、契約編列之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預算執行要點第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