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受僱於員工50 人、設籍於臺北市之電腦公司,同公司之乙因愛慕甲,不斷以簡訊攻勢表達心意,並好幾次在下班後跟蹤甲回家,造成甲心理上極大之壓力與困擾。若甲向其主管反應乙之騷擾行為,主管僅回應:「看不出來乙是這樣的人」,而未為進一步之處理,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
(A)甲可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B)甲若因此受有損害,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C)若甲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對該電腦公司處以停業之處分
(D)該主管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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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330), C(6104), D(627), E(0) #410348

詳解 (共 10 筆)

#646030

(A)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33 I)

(B)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27 I)

(D)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1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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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28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26條(工作權益受損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7條(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

       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

       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

       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28條(性騷擾之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9條(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3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32條(申訴制度之建立)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33條(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

       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34條(申訴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

       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

       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

       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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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591
雇主應該只負賠償責任跟罰鍰,不會被停業吧?
整個法條看下來沒看到「停業」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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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374
我覺得只是違反性平法就要停業感覺違反比例原則就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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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288
重點在「不是」選錯的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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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417
下列何者不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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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653
主管不處理 不至於會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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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26
錯2次了! 

(C)若甲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可對該電腦公司處以停業之處分?
公司不會被處以停業哪?還是只是法條出處不對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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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718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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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16
2F的(A)條文引錯   是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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