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有一子乙。甲死亡時遺產有 30 萬元現金,並積欠丙債務 50 萬元。若乙有效拋棄繼承,其狀態為何?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債務
(B)僅繼承現金 30 萬元,不繼承債務
(C)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但僅負清償 30 萬元之責任
(D)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不足之 20 萬元須以固有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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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4), B(173), C(1155), D(120), E(0) #1026600

詳解 (共 9 筆)

#1856435

(A)不繼承現金,亦不繼承債務 → 拋棄繼承

(C)現金和債務均繼承,但僅負清償 30 萬元之責任 → 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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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37


拋棄,就是資產負債通通不要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則繼承人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甲死亡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則繼承人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後仍有剩餘的債務無法償還,繼承人也無須負擔這些債務。


27 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時,遺產有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之現金,並積欠丁債務 50 萬元。問:乙、丙 應如何對丁清償甲之債務? 
(A)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50 萬元 
(B)乙、丙應共對丁清償 30 萬元

→因為題目沒講拋棄繼承
(C)乙、丙應各對丁清償 15 萬元 
(D)乙、丙均無庸對丁清償任何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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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52
對啊!拋棄繼承,就是本該繼承的金錢與額外債務因拋棄而消滅!
丙只能自認倒楣,限定繼承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甚麼都不知道的未成年人,不該為了前人留下的債務,而無謂承擔本不是自身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樣才符合平等原則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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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8630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共 1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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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497
如果乙有效拋棄繼承,丙只能拿到甲死亡時留下來的遺產30萬,無法拿到剩下的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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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469
拋棄什麼都不管了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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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142

回2樓茶葉蛋,

如果您借人大錢不要求對方任何抵押, 亦未考慮對方還款能力, 那麼如題目發生意外債務人死亡, 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相信身為債權人的您應該不會強求不足之部分, 因為這一開始就是在您的能力範圍內所願意給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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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546
可以問個題外話嘛 那欠的錢要找誰拿 還是丙只能認命當錢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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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869
救急不救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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