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信賴保護原則之前提中需信賴值得保護,其意義是指:
(A)信賴基礎事後除去致人民損失過大,應加以保護
(B)信賴基礎不變更下,人民從事活動所創造之利益很高
(C)如果利益大於損失,即應對信賴基礎除去前之人民活動利益予以保障
(D)人民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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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7), B(173), C(1013), D(4615), E(0) #1026605
統計: A(1287), B(173), C(1013), D(4615), E(0) #1026605
詳解 (共 10 筆)
#1228350
D選項反覆看幾次後終於了解他在說什麼了!
人民 沒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人民 沒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人民 沒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人民 沒有不值得保護之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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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68
信賴值得保護(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
(1)人民的信賴必須是值得保護之情形,基本上會認為,如果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各款,即為值得保護之信賴。
(2)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可歸責)
A.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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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59
主張信賴保護之當事人本身必須誠實正當,無可歸責。
行政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
用了倒裝句,完全看不懂了(我也第一個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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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57
行政程序法
| 第 119 條 |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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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46
同意4F,最近都愛考文字邏輯題目。沒有可歸責而不值得保護即同義於值得保護。(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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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752
我沒有理由可以不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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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295
現在考國考國文程度不好挺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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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37
所以題意跟選項 要反覆的看過幾遍
一遍:傻眼+看不懂 二遍:好像有點懂但不是完全懂
三遍:懂很多但稍為不懂 四遍... 直到看懂為止
雖然考試每秒必爭 但太難懂可先暫時跳過
等全做完了 再回頭看 若是時間不及 就...看該題的運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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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793
求解...D第一個被我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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