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強調的是「實質之平等」,因此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對於若干社會弱勢地位者,特別著有保障之明文。惟其中並不包含下列何者?
(A)退役軍人
(B)婦女
(C)原住民族
(D)兒童
統計: A(2814), B(175), C(208), D(3748), E(0) #1026601
詳解 (共 10 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因為軍人身分與制度較特殊,其所學專長與技能較與社會脫節。退役軍人不見得是已經領月退俸或是已達適合退休年齡。以軍官來說其升遷有一定年齡條件與時間壓力,時間或歲數到而無法升遷就只好強迫退伍,憲法只是做概括性規定,還是要另立法律訂定一些細節,至於所定的法律合理不合理又是另一件事。舉個例子:每年四月都有舉辦國軍上校轉任公務人員特考。有興趣可查詢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裡面有講到一些志願役退役後參加國考有特別優待的情形。但還是要透過考試及格才能錄取與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