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延不執行時,直轄市議會應如何處置?
(A)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理由
(B)應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C)得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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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4), B(183), C(426), D(516), E(0) #2940140

詳解 (共 5 筆)

#5537922

地方制度法第38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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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法理解析】

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5 項 之規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對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如認其說明後仍有不當,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選項辨析】

  • (A) 得請直轄市政府說明理由: 這是法律明定的首要處理方式。透過要求行政機關說明理由,落實議會的監督職能。若說明後仍無法解決,後續還有報請上級機關協商的機制。

  • (B) 應對市長提出不信任案錯誤。我國《地方制度法》並未賦予地方議會對地方首長(如直轄市長、縣長)提出「不信任案」的權限。不信任案是中央層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的憲法機制。地方首長若有違法失職,通常是透過「罷免」或「懲戒」程序處理。

  • (C) 得提起行政訴訟(D) 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錯誤。訴願與行政訴訟主要是針對「行政處分」導致人民權利受損的救濟,或者是特定法人間的法律爭議。對於議會與政府間因「議決案執行」產生的摩擦,屬於機關間的權力運作問題,《地方制度法》已特別規定了「說明理由」與「報請協商」的途徑,並不適用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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