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契約之合法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A)須締約之機關有權限
(B)須依法定方式
(C)契約履行地之約定
(D)須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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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29), C(3644), D(45), E(0) #2995348
統計: A(262), B(129), C(3644), D(45), E(0) #2995348
詳解 (共 3 筆)
#5786614
形式合法性
(1)締結機關有管轄權 (A)
(2)依法定要求方式為之 (B)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3)踐行法定程序 (D)
實質合法性
(1)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契約既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自然仍應在依法行政原則之框架底下運作。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限制來看,契約不得違反現行法規而締結;不論是行政法相關法規,亦或是更上位之法規(法律優位原則)。更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效力亦為無效,可知亦不應違悖民法相關之規定。
(2)法律保留原則
然而,行政契約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單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之規定,可以發現行政契約之締結並未要求必須一定要有法律之授權,但就法治國原則的觀點來說,公行政行為本即皆應有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仍應認為行政契約不應獨自逸脫於外,較符合保障人權之意旨。
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法-行政契約合法性與效力/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8d751cf9-8678-4d73-adef-b2b5eb0f9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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