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行政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就衛生主管機關對其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不得表示不服
(B)行政機關基於裁罰之必要,得將可為證據之物予以扣留
(C)行政機關因作成大量同種類之裁處,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罰之裁處不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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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1), B(82), C(185), D(601), E(0) #2995352
統計: A(3051), B(82), C(185), D(601), E(0) #2995352
詳解 (共 7 筆)
#56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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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259
(A)甲就衛生主管機關對其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不得表示不服->X,得
(B)行政機關基於裁罰之必要,得將可為證據之物予以扣留-〉O,參行政罰第36條
(C)行政機關因作成大量同種類之裁處,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O,參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D)行政罰之裁處不得以言詞為之-〉O
,應書面
PS: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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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598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C)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D書面),並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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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650
(A)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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