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而不能依囑託送達辦理,亦不能以雙掛號方式送達者,應採取下列何種之方式?
(A)公示送達
(B)寄存送達
(C)留置送達
(D)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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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3), B(274), C(180), D(133), E(0) #2995359
統計: A(3943), B(274), C(180), D(133), E(0) #2995359
詳解 (共 6 筆)
#5621933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I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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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288
公示送達就是送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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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375
| 種類 | 方式 | 法律效果 |
| 一般送達 | 交給當事人 | 送到即生效 |
| 補充送達 | 未會唔本人,將交付予同居人或者受僱人 | 送到即生效(沒有限當事人) |
| 寄存送達 | 都無法交給當事人、同居人或者受僱人時,將文書寄存在郵局或者派出所,另在信箱處以及門首張貼送達通知書 | 寄存後10發生效力 |
| 留置送達 | 當事人拒絕收領,直接把文書放在送達的處所 | |
| 公示送達 |
請法院在網路上公告
1.當事人所在不明。
2.對方在國外,也無法使用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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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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