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不服訴願決定欲對該補償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之訴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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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2586), C(109), D(1301), E(0) #2995367
統計: A(155), B(2586), C(109), D(1301), E(0) #2995367
詳解 (共 8 筆)
#5639548
看到題目有訴願兩個字就可以把CD排除了
因為只有AB有訴願先行主義
故只考慮AB即可
A 撤銷訴訟 排除對當事人不利之行政處分 本案中並未對當事人不利
僅是當事人不服該補償 故因此A排除
B 課與義務訴訟 又稱為應為處分訴訟 是指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
性質等同於給付訴訟類型 較細分可分為 怠為處分之訴與拒絕申請之訴
怠為處分之訴 : 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
拒絕申請之訴 : 我跟行政機關申請的 行政機關不給我
那本題就很明顯了 甲經過訴願後 仍認為價錢不妥 要跟行政機關要錢 那就只能用課與義務之訴了
你不給錢 我們就法院見 叫行政法院去幫我要錢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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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559
109年度大字第一號裁定 節錄如下
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理由指明:「國家如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亦是此意。是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認補償價額不足而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其
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授益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授益處分,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
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起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
自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另作成給付補償差額之授益處分,或變更原補償處分另為補償價額較高之授益處分,方可取得對主管機關強制
執行之名義,以達成其提起訴訟之目的,而非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授益之補償處分。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INT/data.aspx?ty=J2&id=3%2c109%2c大%2c1%2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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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447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經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 價額之查處,如有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之見解,其訴訟類型應為下列 何者?
(A)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B) 撤銷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偏低,請求應給予較多補償金額,遭到主管機關拒絕。經訴願 未果後,得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一般給付訴訟
(D) 確認違法訴訟
土地所有人因地方主管機關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補償費,主張徵收失效,得提起下列何種類 型之行政訴訟?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D)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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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648
跟行政程序法中的撤銷、廢止的補償搞混,所以選了一般給付...
但其實題目中都講到訴願了就剩AB,其實答案就出來了~~
(打給自己看,希望下次寫不要再錯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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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677
「覺得錢不夠多」,是打課予義務訴訟,叫行政機關生出一個新的令我滿意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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