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學校教師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
之必要,而未就醫」且「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
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之情事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A)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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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4), B(34), C(80), D(20), E(0) #10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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