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地方政府得委託公益性質法人或由公益性質法人申請經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 園,其辦理方式、委託要件、收費基準、人員薪資等事項之辦法,應由何等機關定之?
(A)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B)地方政府教育局或教育處
(C)中央政府教保諮詢會
(D)地方政府教保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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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 B(771), C(104), D(117), E(0) #213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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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6749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非營利幼兒園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設立: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
二、由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前項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方式、委託要件、委託年限、委託方式、收退費基準、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審議機制、考核、契約期滿續辦、終止契約、代為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退費之方式及金額或比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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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1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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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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